摘要
引入"经常居所地"是二战后国际私法中属人法制度演进的一大亮点。然而,其具体认定标准是国际私法学界的世界难题,其理论与实践意义均不可小觑。2011年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我国成为了世界上首个大量采用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连结点的国家。然而,该法的司法解释(一)对"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存在残缺构成要件,以及部分认定标准僵化刻板,部分内容模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通过探讨我国当下对"经常居所地"规定的不足,分析各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可为法官在涉外审判实践中认定"经常居所"提供可资借鉴的标准。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37-139,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难点研究"(12BFX13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问题研究"(11YJA82009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