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从事信贷服务的信贷员李雪(化名),被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彰武服务中心)以聘用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续签聘用合同,李雪表示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所供职近6年的企业,是一个在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此,辽宁省金融办表示,小额信贷公司必须经我们审批才可以,我们负责的只有我们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至于其他的服务中心,我们没有审批。经济法专家对此发表观点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会组织从事金融放贷业务,必须先走行政审批程序,拿到金融行政部门的批文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才具备相应资质,如未获得审批却从事金融放贷行为,将涉嫌非法集资"。
出处
《中国林业产业》
2015年第7期48-50,共3页
China Forestry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