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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定期寿险之合同转换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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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转换条款赋予团体定期寿险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寿险保单保障后一定期间内(一般为31天),无需提供可保证明,向保险人投保个人寿险的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处于弱势的被保险人提供一个重新获得保险保障的机会,防止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保险法以及团体寿险合同条款均未对合同转换条款进行规定。建议我国的保险法律应当引入合同转换条款,以优化保险市场的法制环境,促进团体寿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 杨宁博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第21期317-318,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William F.Meyer, supra note 12, at 363.
  • 2威廉·F.布鲁姆_团体保险[M].傅安平,祁月华,等,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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