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增设了转让终止制度,有助于进一步保障作者的权利,促进作者的再创作。我国著作权法尚缺乏在这方面主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条款,因此,应增设转让终止权,主动弥补创作者在版权转让中的弱势地位,真正获取对作品的主动权利,从而让音乐作者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创作富于长久生命力的音乐作品,更好地平衡其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更加全面地做到以保障艺术创造力和艺术品位为根本,推进音乐产业的良好发展。
出处
《音乐传播》
2015年第2期104-106,共3页
Music Commun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