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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质询“软环境” 强化监督“硬手段”——县级人大行使质询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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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询权又称“质问权”。具有质问权者(如议员、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质问和要求答复的权利,是国家代议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而言,质询权是其履行县级监督职责,传递人民意志的重要监督权。
作者 薛光灿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15年第5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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