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的公告,据统计显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4年7月2日,反垄断局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912件,其中无条件批准886件,24件经营者集中申报经过向商务部提出救济性的附加限制性条件而通过,只有2件没有提出有效的救济方案而被商务部禁止集中。因此,经营者集中当事人提出合理、有效的救济措施对经营者成功实施集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防止集中限制、排除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82-8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