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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以房屋交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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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立法强调法制的简洁性,我国《物权法》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一并规定,致使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一定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加之案例以助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转让人转让该不动产时为无权处分人、转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转让公示的完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原所有人与受让人、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变动。
作者 柯罗妮娜
机构地区 烟台大学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52-5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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