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8年《纽约公约》作为仲裁裁决跨国承认与执行的指导性公约,在界定仲裁裁决范围上存在不清晰的地方,导致仲裁临时措施决定很可能无法适用公约而更便利的在缔约国间被承认与执行。无论依照法律英语语境、各国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能发现仲裁临时措施决定和《纽约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存在分歧之处。而仲裁临时措施推进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保障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两大功能只有通过跨国承认与执行才能实现。因此,讨论能否对《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的定义做扩大化解释,或者通过其他方法使仲裁临时措施决定的跨国承认与执行更为便利是十分必要的。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118-125,共8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