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不同,社会可以分为一元社会和二元社会。一元社会的国家治安管理主体与社会治安防控组织的区分只是形式上的,社会治安防控组织的职能即国家治安管理主体的职能。二元社会的治安主体是建立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国家治安管理主体与社会治安防控组织分离、分立的主体构成模式。二元模式的国家治安管理主体与社会治安防控组织应当建立在政府与市场、民主与权威的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才能充分发挥每一治安主体的职能作用。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48-51,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