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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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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5年第13期80-80,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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