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恢复性司法注重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基本理念,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到行刑阶段,并建构起相应的恢复性行刑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恢复性行刑制度的构建可以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基本要求:恢复性行刑应当立足于使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区的关系全面恢复这一目标的实现;恢复性行刑方案的设计应以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为核心内容,并以此来带动其他方面社会关系的恢复;恢复性行刑方案的实施应坚持自愿和平等的原则;恢复性行刑的实施结果应当包含对犯罪人的一些从宽待遇内容。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5年第2期10-15,共6页
China Prison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