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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之责任认定——以侵权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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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2年4月29日晚,受害人陈某某与某会所顾客周某某、汤某某及其朋友等喝酒,陈某某系该会所的临时陪酒人员,并未与该会所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被支付报酬和被管理,仅仅依靠顾客给予的陪酒小费作为收入来源。
作者 邱波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4期140-144,F0003,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32号判决.
  •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
  • 3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25(3):79-92. 被引量:268
  •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页.

二级参考文献1

  • 1Michael A.Jones, Textbook on Torts,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third third edition, 1991, 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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