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谈新《消法》实施中的困惑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举证责任倒置”,亦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修订后的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作者 龚建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5年第13期51-52,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