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0年UNESCO公约规定了缔约国采取措施预防和遏制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主要职责,在文化财产的进出口管制、外国文化财产的追索与返还、濒危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合作以及艺术品交易管理等方面需要各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加以实施。受1970年UNESCO公约自身缺陷所限,其在缔约国的实施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很难作为一个共同的规则来统一适用。促进1970年UNESCO公约的有效实施,需要对其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执行及争端解决机制,推动形成缔约国实施公约的示范法,以此促进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4期114-123,共10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