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不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主要有比例制和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补偿两种方式,后者也被称为第一损失补偿方式。我国《保险法》采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保险人充分获偿的权利。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应将第一损失补偿方式作为不足额保险理赔的一般原则,而将比例制补偿责任作为例外。
出处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5年第3期55-58,共4页
Finance Teaching and Research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研启动基金项目(2014010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