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九世纪中叶之前,被告的主观意图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要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被告的主观意图不再在商标侵权的判定中占据核心地位,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混淆可能性成为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即便如此,被告具有恶意的,积极追求消费者发生混淆的意图也是商标侵权判定中重要的考量因素。另一方面,被告的主观意图与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便被诉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也并不能推断出消费者具有混淆可能性,对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还需要考察其他因素。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86-90,109,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湘教发[2011]76号)
湖南师范大学校青年基金项目"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危机与应对研究"(14XQN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