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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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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出处 《税收征纳》 2015年第7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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