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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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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赘婿作为家庭中特殊身份的人,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曾经被完全忽略了,在宋代法律的发展过程中,这种不近人情的做法得以慢慢调整,赘婿逐步地取得了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利。但是其继承权的大小与其所赘居的家庭男丁状况密切相关。对于户绝之家,赘婿最多可以继承全部的家产;对于非户绝之家,根据与赘婿并存的是死者的亲生子还是养子,赘婿的继承份额有所不同。而赘婿一旦异居,离开妻家居住,其财产继承权将会完全丧失。其财产继承权表现出明显的受制约性和不稳定性。
作者 石璠
出处 《社科纵横》 2015年第8期112-116,共5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关键词 继承 户绝 非户绝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 2不注撰者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 3脱脱 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14029.
  •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5..

共引文献824

同被引文献33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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