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力和私人两种资源,由此形成公力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两种方式。反垄断法的公力执行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8年第1期16-23,共8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浙江省司法厅研究项目(课题号:07NC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