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现行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的争论依然存在,拒绝执行违法命令的范围、如何拒绝执行违法命令以及执行了违法命令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欲对这些问题作一详细的探讨,以期得到学界同仁之回应。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8年第2期144-150,共7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