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保护公民的权利、监督公权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公民行使其行政诉讼权,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促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但应该看到,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开始,它对原告资格限定的严格、对受案范围规定的狭小就被学者所诟病,这显然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这些年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关于行政诉讼可诉范围的研究,行政主体资格论定的文章层出不穷,学术讨论也愈发的热烈。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8年第2期159-169,共11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