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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关系——基于德国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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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广告邮件"案——问题的提出原告甲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第一被告乙是一家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丙是该公司的负责人。2006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一个电子邮件。在邮件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份由其制作的"商业新闻"。该文件有15页,涉及一些投资者的相关信息。2006年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警告函,要求其给予解释。被告不仅拒绝解释。
作者 曹欢欢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1年第2期50-56,共7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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