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国家,宪法已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权威。宪法作为一种规范形式,始终与根本法、母法、最高法等特质相联系。这些特质,使得宪法在一国尤其是后发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纲领性、引导性的功用。从实践来看,数百年来立宪主义风潮席卷全球,但生长于欧美国家的宪法一夕为后发国家所移植,并未能达到同样的效果。那些看起来很美的宪法典,在诸多后发国家,却不幸地沦为宗教统治或威权政治的工具,未能结出民主自由之实。徒具形式意义的移植宪法,并未从所在国获得本土支持,并未从民族与时代精华中汲取积极养分。权威性的缺失,致使宪法成为美丽的空中楼阁,只可远观却显乏实效。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1年第2期155-162,共8页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