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平台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在极大地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在改变着企业、投资者、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与监管者共同构成的证券市场。随着新时期信息技术的高速进步,作为证券服务与信息产业相结合的新兴第三产业,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行业必将迎来崭新发展。在此过程中,信息服务主体的权利义务、网上信息披露的制度完善等方面都应当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进行研究和法律规制。证券投资者知情权源于公民知情权运用于公司法所衍生的股东知情权理论,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者信息接收权损害是证券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互联网环境下证券投资者面临着信息甄别的难题以及网络证券欺诈所造成的权利侵害,应当在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建立适用于网络时代的信息披露规则及信息发布与传播主体的责任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从而逐步实现对证券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21-127,共7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甘肃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众筹融资模式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14YB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