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8期29-30,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