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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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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8期34-36,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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