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重访资本充实责任 被引量:3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充实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担保责任,一方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均要承担连带补足责任。传统公司法理论将债权人保护、发起人合伙关系、权利义务统一等作为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基础,值得检讨。作为担保责任的资本充实责任与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地位平等两项基本原则存在严重冲突。我国未来公司立法应当变革资本充实责任,重新定位发起人责任基础,实现从出资担保责任到监查责任的转变。
作者 印通 李新天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27-131,共5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二级参考文献48

共引文献513

同被引文献25

二级引证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