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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法律内涵及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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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地方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签订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行政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行政责任制)。从本质上看,实行行政责任制同样属于行政行为,它是国家行政权运行的体现,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一、行政责任制的法律特征行政责任制集行政性、民事性、合同性于一身,除具备当事人意义上的真实自愿、双方主体的平等、等价有偿交换等一般特征外,它必然显示出本身所具备的法律特征:1、制定行政责任制的主体的特定性,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一般民事、经济合同(或责任制)。
作者 朱佳芳
机构地区 盐城师范学院
出处 《江苏政协》 1999年第10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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