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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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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案外人仅提出确认权属的实体权利请求,未请求停止强制执行特定标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补充诉讼请求。当事人不补充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案情】原告:浙江济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邦公司)。被告:三门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开发公司)、浙江欣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和公司)。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4期85-8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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