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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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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比普通的住所监视居住更为严厉,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由于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在适用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问题。
作者 杨志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2期86-87,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尹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适用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61-65. 被引量:40
  •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02.
  • 3张兆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适用研究[J].中国刑事司法杂志.
  • 4张节兵,钟亮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问题及建议[J].中国刑事司法杂志.

二级参考文献2

  • 1林栋.“刑诉法大修有进有退?”,载财新网china.caixin.com/201203-12/100367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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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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