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于52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证据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但该条规定本身过于原则,实践中的应用还需进一步分解与细化。首先要对行政证据概念加以界分。其次应明晰与严格限制证据收集主体的"行政机关",除实物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之外,还应有条件的允许言词证据的使用。最后在刑事诉讼中采纳行政证据,并非在最终判决中采信,行政证据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瑕疵证据的解释与补正。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5年第4期94-100,共7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兰州大学201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项目编号(15LZUJBWZY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