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对于非破产清算规定的模糊导致许多公司在退出市场时遇到种种问题,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导致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何平衡股东、董事、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是非破产清算制度的核心问题。从股东的视角而言,股东因为其利益与债权人相悖,且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共同导致董事应该作为执行者承担清算义务;从债权人的视角而言,《公司法》既应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应给予公司和股东明确的事后责任切断。有效的非破产清算制度应该可以为市场提供有效的行为预期,并且对行为各方进行有效指导。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120-123,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