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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工商银行城市信用社管理费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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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县国税局、工商银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精神,为适应工商银行城市信用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现对工行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上交管理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信用社管理费按下列规定在所得税前提取和上交:县(市)属信用社按全年营业收入加非营业收入1.5%,其中0.5%上交省行主管处,0.5%上交地。
出处 《安徽税务》 1995年第11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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