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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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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工行、农行、建行、中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51号)精神,为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
出处 《安徽税务》 1995年第11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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