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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纳税地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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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省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纳税地点情况的说明1987年对国营建安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后.对于跨省移动施工工程,国家税务局特案规定在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纳税,同时规定承包省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的纳税地点,由各省确定,当时原省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局文件...
出处 《安徽税务》 1995年第2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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