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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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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
出处 《安徽税务》 1995年第3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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