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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出售使用过的轿车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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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安徽省宿州国税稽查分局在纳税稽查中发现这样一个问题:1998年5月初,该市某机关将其已使用过的小轿车一部以10.6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另一部门,就这项业务某机关应不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
出处 《安徽税务》 1999年第2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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