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用乃受诉法院践行鉴定这一证据调查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属于裁判费用以外的其他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同时属于鉴定人履行鉴定义务的必要对价。在鉴定的证据法构造中,鉴定人、当事人分别与法院产生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我国现行鉴定费用制度不合理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地厘定鉴定费用的性质。鉴定人应当向受诉法院而非当事人请求给付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最终须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负担。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84-92,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A820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