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督促整改重大火险隐患中,如何实施传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赋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的权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实施传唤前应注意,首先要将防火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中提出整改意见或措施,明确整改期限(不应少于10日),在此基础上,对10日后既不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又不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向有关人员发出《传唤证》,督促整改火险隐患。《传唤证》由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被传唤的有关人员。
出处
《安徽消防》
1995年第5期21-21,共1页
Anhui Fire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