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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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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出处 《安徽消防》 1995年第6期8-9,共2页 Anhui Fire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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