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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15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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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出处 《河南化工》 CAS 2015年第8期60-60,共1页 Henan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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