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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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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中央设立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是否有权进行改革,一直存在争议。新形势下这部分行政审批的改革,由国务院对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决定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立、改、废、释或者法律授权,分别进行取消、下放、上收、合并、调整或者保留;地方设立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的改革比照中央进行;地方政府已经完成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中央设立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或者上级政府、人大常委会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比照今后国务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改革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中央和上级的改革保持一致;对于地方政府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改革,涉及这部分行政审批的,应当形成评价报告,把实施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给国务院或者上级政府,供其参考。
作者 陈建科
机构地区 国家行政学院
出处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第4期74-7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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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28.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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