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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主导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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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作者 汪洋
出处 《江淮法治》 2015年第15期56-5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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