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伯渠是“延安五老”之一,在1937年9月至1948年底长期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并在1941年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担任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这两个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不服边区高等法院判决的刑事、民事上诉案,行政诉讼、死刑复核及法令解释等),1946年6月至1947年3月还担任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委员,为把陕甘宁边区建设成“模范边区”作出了重要贡献。陕甘宁边区之所以“模范”,自然离不开法治建设,而林伯渠对于边区法治建设的重视和着力推进,更是令后人感佩。
出处
《湘潮》
2015年第8期37-40,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