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涉外婚姻冲突法的规定,海峡两岸存在相通之处,即都以"当事人属人法"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同时,两岸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其一,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台湾地区的规定采用了"区别制",而中国大陆为"同一制";其二,在涉外离婚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台湾地区没有采"分割制",而中国大陆采分割制。其三,在属人法的认定和适用顺序上,台湾地区立法中属人法指"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中国大陆的规定中属人法则为"经常居所地法"和"国籍国法"。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