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明清律典已经确立了雇工人在雇主宗法家长体系内的形象,但对其法律概念的定义却模糊不清。在其出现之初,以契约确立雇工人的身份,但随着律例的不断完善,主仆名分成为最终的判定标准。从"自由人"向"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之家人的转变,不仅使雇工人与律文编织的法律形象严丝合缝,而且还彻底丧失了同雇主平等的社会及法律地位,进而完全失去了人身支配权。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80-85,共6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法律中人之形象研究"(2012C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