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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以《物权法》第21条第2款的案例研习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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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由于该条的内容较为抽象,因此在发生错误登记时,登记机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等问题难以解决。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结合相关法理,可以认定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是行政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登记申请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之间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呈现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关系形态。
作者 何洋涛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5年第9期70-71,共2页 Young Socie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ttp://caseshare.cn/search/keywords}Keywords=物权法第二十一&IsGuide=false.
  • 2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诉天津市金兴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0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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