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相关所得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而这一模式的确立,使得长期以来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扣缴制度中被投资企业的扣缴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的做法不仅不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而且更是与扣缴义务成立的基础及扣缴制度设定的合理性依据相冲突。而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替代被投资企业履行相应扣缴义务,则可以解决原有扣缴制度中的不合法及不合理的问题。
出处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12-14,20,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