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为法定依据,在此基础上细化内容,增加例外情形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提出主体应为当事人,确定主体只能是法官。请求排除应在审前程序中的证据交换阶段、法庭调查中的质证阶段及法官认证阶段,确定排除在判决作出之前。对证据的非法性,由异议方承担证明责任。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8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4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转型"(2014BFX01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