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规则是否能同一般民商事合同一样,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变更,这在理论与实践中是个有争议的问题。2014年4月17日正式实施的《欧盟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就公共采购合同履约期变更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方便公共机构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于履约期间公共合同变更的规则,2014新指令吸收了之前欧盟法院的相关判例,并在相关判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履约期合同变更规则。本文评述了在欧盟层面的法律体系背景下,履约期公共合同变更规则从判例逐步发展到指令的过程。
出处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第25期18-21,28,共5页
Assets and Finances in Administration and Institution